武汉大学研究生杨某,在图书馆桌底下偷拍肖某某挠裤裆,并发文散播肖某某对其性骚扰,不仅侵犯肖某某人格权,还涉嫌诽谤罪。
肖某某因裤裆瘙痒而用手隔着裤子挠,挠痒发出的摩擦声音或许影响杨某读书,杨某可以提醒肖某某不要影响别人学习。杨某没有提醒肖某某注意影响,反而把手机放在桌子下面偷偷地拍摄肖某某挠裤裆行为。拍摄五六分钟后,指控肖某某对其性骚扰并上网发文曝光。
杨某与肖某某两人坐对桌,身体没有接触,肖某某挠裤裆也没同时拿眼神看她表示与性有关意思,性骚扰完全是杨某个人想象力太丰富了。
如果她不偷拍,怎么会知道b对桌的男生正挠裤裆,她偷拍别人私底下挠裤裆就是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肖某某在桌子下面挠裤裆,与桌子下面手淫不是一回事,与性骚扰定义也不符合,属于诬陷诽谤肖某某。
肖某某应该起诉杨某侵犯人格权,自诉杨某某诽谤罪,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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