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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永:评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

刘建永律师 · 5 小时前
文 |刘建永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如果一个人在公众场合打喷涕、擤鼻涕,大概率这个人会要向周边的人道歉。有一次我在纽约图书馆的角落里坐着看书,同一桌子斜对面坐着一位中年女性。她连打几个喷嚏,每打完一个,她就赶紧向我道歉。连续打完几个,她就连续向我道歉了几次。其实她并没有过度影响到我,只是让我的注意力中断了大概一分多钟,抬头看了她一眼而已。这种行为发生在中国,打喷嚏者道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餐馆里当着别人的面公然抽烟或者毫无顾忌地在有他人在场的地方大声说话、打电话,在中国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说明我们国家的公民教育、家庭教养、文明礼仪培训还是欠缺的。国家的进步、公民素质的提高需要时间,需要我们有一些耐心。
在公众场合大声喧哗、抽烟,与他人身体距离过近,长时间盯着别人的隐私部位、残缺肢体看,语气生硬、说话唐突冒昧、缺少敬语和谦词,打断别人的讲话,不为后来者扶门,这些都是不文明行为或者缺少教养的表现。如果你的行为可能因此给别人带来不便,道歉是必要的。

笔者看了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的视频,肖姓男同学在图书馆里确实有持久抓挠裆部的行为。他坐在图书馆角落,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并没有干扰到多数人。但毕竟是公众场合,他的抓挠行为又造成桌子晃动,必然会影响到近处与他使用同一桌子的人,如“受害的杨姓女生”。肖姓同学的这种行为涉及隐私部位,时间上又较为持久,再加上他偶尔与异性视线接触,客观上会产生一定的侮辱性、挑衅性、侵略性、猥亵性的效果,即使他主观上并无“性”和“猥亵“的意图。这种行为在公众场合确实会给他人造成不便,正确的作法是尽快离开公众场所或者去洗手间处理,而不是一直坐在那里晃动桌子。如果肖姓同学一开始就选择主动道歉或者立即离开,可能就不会发生后续的事情。所以,肖姓同学至少在文明礼仪和社会公德方面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他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尽管这种责任不一定能达到违法的程度,在民事上也不一定能构成侵权——但性质上确实又是侵权,即使只是情节极其轻微的冒犯。
如果肖姓同学确实并无性骚扰或者猥亵的意图,依据中国的法律,他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但不违法并不代表不违反社会公德,也不代表不违反文明礼仪,这是一种更为轻微的社会规范,虽然即使违反了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最多只是道德谴责。但违反了就是违反了,至少道义上,这种行为是非正义的、不道德的。

法院的判决既需要实体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一份无罪、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不代表嫌疑人是真的无罪,也许只是受害人、侦查机关错失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或者收集不能的结果,也许是程序上的问题,从而导致法院因证据不足而判决无罪、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大同小异,均是如此。
证据收集上的不能、不足,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失败或者只是客观上的不能,并不代表嫌疑人真的无辜,有时反而是受害人求告无门的体现,受害人“吃哑巴亏”,才是真的冤。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很多冤假错案都是“主观上的有罪心理”“客观归罪”等造成的。在一些冤假错案里,个别侦查人员急于突破口供而大搞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只追求结果而罔顾程序正义。其结果既可能使清白的人蒙冤,也可能使真正有罪的人逃脱处罚。在刑事司法领域和行政处罚领域,我们坚持“宁纵勿枉”,宁肯错误放过一个有罪或者有错的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可能清白的人。在民事侵权领域,我们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少数例外。根据证据规则,如果实在找不到、凑不够足以影响裁判的证据,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尊重女性权利,鼓励女性解放,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但无视客观差异和道德禁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极端女权”,笔者并不支持。例如杨姓女同学在微博上发表涉及“性”的“虎狼之词”,虽然不违法,但毕竟与公序良俗、基本道德规范相抵触,也不是一种文明之举。虽然不提倡,但也要尊重个体差异,不能对其进行道德审判和舆论审判,多元社会需要一定的容忍。
事件发生后,杨姓女同学给人一种“得理不饶人”或过于嚣张的观感,这是她个人情绪的表达。尽管缺少内敛,缺少宽容,但这也是她的权利,并不违法。笔者不赞成这种表达方式,这也是缺乏智慧的体现。如果社会没有了“温良恭俭让”,没有了自由、多元、包容与君子之风,受害的将是每一个人。

总之,笔者认为肖姓男同学的行为即使不构成侵权、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是犯罪,但至少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杨姓女同学的事后的表达行为即使是她的个人合法权利,但也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正向行为。双方各有责任,轻重不同。
法律只是社会的最低底线,底线之上,还有社会规范与公德,还有个人良心与自律。

内容来源于51吃瓜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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