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注人社部官方微信时,小编发现公众号里越来越多的普及各种劳动法或者用人单位的一些违规操作,或者分享各种就业信息,尤其是针对刚毕业的大学生,但很多内容不仅是大学生,还要一些已经参加工作多年的人也应该多了解,比如关于单位给职工参保的问题,以后即使个人放弃参保也行不通了,具体怎么回事,我们一起看看。
不知道各位身边有没有这样的朋友,为了能让实际到手的工资多一些,就放弃了个人参保的权益,领取单位给的社保补贴,甚至有些单位都不给社保补贴,直接就不给参保了。这样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自己个人放弃的,一种则是单位主导的,诱导职工自己放弃参保,但从今年9月1日起,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行了!只要单位不给参保就得面临罚钱。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记者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及相关的典型案例。会议上新闻发言人提到,为了加强保障劳动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一条内容就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要在劳动者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其缴纳社保,双方协商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不参保的,均属于无效约定,如果劳动者以没有参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并要求单位给予补偿时,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很多朋友说,这项法规以前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就有了。确实是这样的,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该在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而且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但是最高法这次发布的《解释二》对原来的这项法规又加强了操作性,以前很多企业利用求职者不了解法规或者想多赚钱的心理,诱导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书,并且在以前如果出现员工针对单位没有给参保而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只是把之前的缴费补齐就行,或者因为员工个人放弃的参保,很多时候劳动仲裁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但现在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了,首先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不管什么背景下签订的都是无效的,其次不仅要补缴欠的社保费,员工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了。
新规后的经济补偿标准是,职工每工作满1年,就需要赔偿1个月的工资;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就赔偿0.5个月的工资。并且现在的追溯时效不再受2年仲裁时效的限制,职工可主张入职以来的所有社保权益。
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下,第一则案例,某餐饮类企业,要求入职的员工都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并在其中约定了“如果参加工作之后,想主张社保权益,则需要退还工资差额”。2025年11月,一名工作4年的员工要求补缴社保,法院判决声明及其约定内容无效,企业需补缴社保并支付4个月的工资补偿,且员工不需要退还任何工资差额。
第二则案例,2023年,某外卖公司以“高薪+不缴社保”方式招聘外卖员,职工小张工作2年后,因上班期间遇到交通事故而住院,因无社保,既不能走工伤赔付,也不能走医保报销,需要自费看病达10万元。小张起诉公司后,法院判决公司赔偿2个月工资并补缴社保。若此案例发生在2025年9月后,公司还需额外再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保权益对我们来说是一件好事,很多员工只看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参保后社保权益的重要性,一旦发生任何意外,医保、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都能给解决很多实际问题,减轻很多负担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麻烦,所以再遇到单位不参保的事情,我们要坚决说不,那么大家之前是否遇到类似的情况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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